人体与时空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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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喜气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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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法律人都应看到的两个案例—— 南京法院与比利时法院判决对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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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8:46:20 |只看该作者
喜气洋洋 发表于 2013-12-4 23:31
以下是我以前看到的判决书版本: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

断章取义,完整的判决书你看了吗?你看到的是媒体想让你知道的部分吧?

下面截取一段: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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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8:40:51 |只看该作者
喜气洋洋 发表于 2013-12-4 23:01
看这文章,也就是说法官当时没说这句话罗?

那么如果现在有一老人摔倒在地?你敢不敢扶她起来?

现在大家不敢扶倒地老人?还不是媒体的暗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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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8:38:54 |只看该作者
喜气洋洋 发表于 2013-12-4 22:57
视频已看,知道是老外撞人。

“今天刚看到一条新闻,北京的一个外国人就让一大妈讹去了1800元。” ------这是你说的吧?“外国人被大妈讹去了1800元”这个结论你是怎么得来的???你会说是新闻报道的,那么这新闻是谁报道的?是谁在歪曲事实?谁在大肆宣扬中国人道德沦丧?
你看了视频后轻巧一句:“知道是老外撞人”,没看到视频的人呢?还继续骂那个大妈吧?最初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大妈讹老外,事实真相和视频出来后,媒体在干嘛?辟谣了吗?给大妈道歉了吗?

彭宇案也是如此,彭最开始承认撞了人,后面媒体介入才反口说做好事,并且当时有出警记录。法律文书不是法官一个人写出来的,都是字斟句酌的,你觉得一个法官能说出如此脑残的话?

点评

大道至简!  有理,用事实说话,不是用情绪说话。  发表于 2013-12-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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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3:31:30 |只看该作者
和谐 发表于 2013-12-4 18:03
南京官方:彭宇曾承认撞人并赔偿

以下是我以前看到的判决书版本: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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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3:01:29 |只看该作者
和谐 发表于 2013-12-4 18:03
南京官方:彭宇曾承认撞人并赔偿

看这文章,也就是说法官当时没说这句话罗?

那么如果现在有一老人摔倒在地?你敢不敢扶她起来?

说句实话,我是不敢的,最多帮忙打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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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22:57:42 |只看该作者
和谐 发表于 2013-12-4 18:23
老外撞人视频出来了,楼主你搜来看看吧。 下面是网友评论:

“在我理解,这就是个司空见惯的小交通事故 ...

视频已看,知道是老外撞人。

点评

大道至简!  许多新闻记者最喜欢做这样的事,先搞过错的,把大家情绪挑起来,在搞个道歉,这样你就关注他2次了。烤鸭三吃,非常鄙视这种行为。搅乱了社会道德尺度。  发表于 2013-12-6 10:25
大道至简!  不应该这么一句话就完了,我们很多东西是不是过于相信新闻呢,我们的情绪过多被新闻所左右,以后看到这些新闻不应该急于抱怨,再等等,看清楚了再发表意见,这样我们不会被舆论玩弄在股掌之中。  发表于 2013-1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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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8:23:53 |只看该作者
喜气洋洋 发表于 2013-12-3 11:38
最好的办法,是立法,讹人者,如果证明情况属实,就直接判刑,这样才能起到阻吓作用。

否则,每个老人被 ...

老外撞人视频出来了,楼主你搜来看看吧。 下面是网友评论:

“在我理解,这就是个司空见惯的小交通事故,本身没什么大不了
  可是怎么会跌宕起伏的演变成“老外扶人被讹诈”?而且转载量那么大
  黑你没商量,挖掘一切素材,诋毁中国人,打击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就是背后的动因。
  幸亏有了可依据的真相视频,如果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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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8:03:59 |只看该作者
南京官方:彭宇曾承认撞人并赔偿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表示,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当时处置此事的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询问的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二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询问的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询问的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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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8:00: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和谐 于 2013-12-4 18:16 编辑
喜气洋洋 发表于 2013-12-4 11:45
之前有报道说过,说彭宇承认撞人,然后记者还说法官是没错的~~云云,但民众根本不卖帐,

大家初衷并 ...


“南京彭宇案,主审法官说过:“我从来没说过不是你撞倒的为什么要扶这句话”,但他的辟谣,像一阵轻烟飘过,没有人注意他,或者被人故意忽视他这句辩白。媒体上铺天盖地,仍然在拿这句莫须有的话作为攻击的武器,说他该承担起社会道德沦丧的责任。看柴静的《看见》,她说釆访过很多热点事件的当事人,包括许多官员,釆访完毕都大大松一口气,甚至眼含热泪,说在事件当中,从来没有记者来核实过事情的真相,就已经悍然登载,以讹传讹,广为传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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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6:50:05 |只看该作者
垚焱藕生香 发表于 2013-12-4 16:00
讹诈人者,必须判以重罪。

现在真实的情况,被人证明后,大部分都只是说声对不起就没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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