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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tpd007

就是这么欺负你!——新婚姻法实战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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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早以前,老师就说天下真正能真心免费付出的只有自己的父母!
发表于 2011-8-17 17: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结婚呢?
刚性需求太大。
为什么离婚呢?
弹性需求太大。
发表于 2011-8-17 17: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结婚呢?
刚性需求太大。
为什么离婚呢?
弹性需求太大。
红运迎天 发表于 2011-8-17 17:34


发表于 2011-8-17 17: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原文:“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陆琪说:“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王的这套房属于小王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小王却讥笑道:‘净身出户的是你。’事实上也是如此”

这是一回事吗?

实际上,现有婚姻法本来就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了划分,婚前财产属个人,婚后的为两人共有(当然债务也共有)。法律并不支持啥小芳要净身出户。目前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也并不是对现有婚姻法的推翻。甚至为了保障婚姻中双方的权益,还专门明确了“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也要纳入考虑。

以上供商榷。

另外,我觉得老师首页上说得非常好,“请用理智来指导你的感情,不要让情绪左右你的理性。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起全部责任。”。

以此共勉。
发表于 2011-8-17 1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累人了,这样过日子我可受不了。是不是婚后买的房子就不存在这么纠结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1-8-17 18: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好自己的日子,不要离婚的事情发生就好了。有老师的断情散配方,防止出轨,哈哈。
发表于 2011-8-17 18: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就不要再浪费精力了吧。有关民众的问题,我基本抱着相对乐观的态度,因为它毕竟是“明”的东西。执政党要巩固其执政地位,不能不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更何况,人的立场不同,视角就会不同,看法当然会有所差异。只要它相对合理,它就能长存,相对的,只要它相对不合理,它就会很快作出调整,不然会被覆掉。
发表于 2011-8-17 18: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婚前买的房,钱是公婆出的,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
发表于 2011-8-17 18: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8-17 18: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逼迫女人会更多的发动脑筋保卫自己,将来势必更是阴更胜阳更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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